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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诺控集中电源的设计灯具采用集中电源供电时,集中电源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集中电源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集中电源额定输出功率不应大于5kW; 设置在电缆竖井中的集中电源额定输出功率不应大于1kW; 2)在隧道场所、潮湿场所,应选择防护等级不低于 IP65 的产品;在电气竖井内,应选择防护等级不低于 IP33 的产品。
2、集中电源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综合考虑配电线路的供电距离、导线截面、压降损耗等因素,按防火分区的划分情况设置集中电源;灯具总功率大于5kW 的系统, 应分散设置集中电源; 2)应设置在消防控制室、低压配电室、配电间内或电气竖井内;设置在消防控制室内时,应符合本标准第3.4.6条的规定;集中电源 的额定输出功率不大于1kW 时,可设置在电气竖井内。 3、集中电源的供电应符合下列规定: 1)集中控制型系统中,集中设置的集中电源应由消防电源的专用应急回路供电,分散设置的集中电源应由所在防火分区、同一防火 分区的楼层、隧道区间、地铁站台和站厅的消防电源配电箱供电; 2)非集中控制型系统中,集中设置的集中电源应由正常照明线路供电,分散设置的集中电源应由所在防火分区、同一防火分区的楼层、 隧道区间、地铁站台和站厅的正常照明配电箱供电。
4、集中电源的输出回路应符合下列规定: 1)集中电源的输出回路不应超过8路; 2)沿电气竖井垂直方向为不同楼层的灯具供电时,集中电源的每个输出回路在公共建筑中的供电范围不宜超过8层,在住宅建筑的 供电范围不宜超过18层。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