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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51309-2018《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重点条文

本标准适用于建、构筑物中设置的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的设计、施工、调试、检测、验收与维护保养。

系统选择 3.1.2

系统类型的选择应根据建、构筑物的规模、使用性质及日常管理及维护难易程度等因素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置消防控制室的场所应选择集中控制型系统;
2 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但未设置消防控制室的场所宜选择集中控制型系统;
3 其他场所可选择非集中控制型系统。
灯具选择 3.2.1

1 灯具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设置在距地面 8 m 及以下的灯具的电压等级及供电方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选择 A 型灯具;
2) 地面上设置的标志灯应选择集中电源 A 型灯具;
3) 未设置消防控制室的住宅建筑,疏散走道、楼梯间等场所可选择自带电源 B 型灯具。
2 标志灯的规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内高度大于 4.5m 的场所,应选择特大型或大型标志灯;
2) 室内高度为 3.5m ~ 4.5m 的场所,应选择大型或中型标志灯;
3) 室内高度小于 3.5m 的场所,应选择中型或小型标志灯。
3 灯具及其连接附件的防护等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室外或地面上设置时,防护等级不应低于 IP67;
2) 在隧道场所、潮湿场所内设置时,防护等级不应低于 IP65;
3) B 型灯具的防护等级不应低于 IP34。

照明灯的设置部位或场所及其地面水平最低照度 3.2.5

照明灯应采用多点、均匀布置方式,建、构筑物设置照明灯的部位或场所及其地面水平最低照度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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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配电的设计 3.3.2

应急照明配电箱或集中电源的输入及输出回路中不应装设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输出回路严禁接入系统以外的开关装置、插座及其他负载。

灯具配电回路的设计

1 水平疏散区域灯具配电回路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3.3.3
1) 按防火分区、同一防火分区的楼层、隧道区间、地铁站台和站厅等为基本单元设置配电回路;
2) 除住宅建筑外,不同的防火分区、隧道区间、地铁站台和站厅不能共用同一配电回路;
3) 避难走道应单独设置配电回路;
4) 防烟楼梯间前室及合用前室内设置的灯具应由前室所在楼层的配电回路供电;
5) 配电室、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等发生火灾时仍需工作、值守的区域和相关疏散通道,应单独设置配电回路。
2 竖向疏散区域灯具配电回路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3.3.4
1) 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室外疏散楼梯应单独设置配电回路;
2) 敞开楼梯间内设置的灯具应由灯具所在楼层或就近楼层的配电回路供电;
3) 避难层和避难层连接的下行楼梯间应单独设置配电回路。
3 任一配电回路配接灯具的数量、范围应符合下列规定:3.3.5
1) 配接灯具的数量不宜超过 60 只;(GB 51348-2019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13. 6.1 灯具在地面设置时,每个回路不超过 64 盏灯;
灯具在墙壁或顶棚设置时,每个回路不宜超过 25 盏灯。)
2) 道路交通隧道内,配接灯具的范围不宜超过 1000m;
3) 地铁隧道内,配接灯具的范围不应超过一个区间的 1/2。
4 任一配电回路的额定功率、额定电流应符合下列规定:3.3.6
1) 配接灯具的额定功率总和不应大于配电回路额定功率的 80%;
2)A 型灯具配电回路的额定电流不应大于 6A;B 型灯具配电回路的额定电流不应大于 10A。

应急照明配电箱的设计 3.3.7

电池供电时,应急照明配电箱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急照明配电箱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在隧道场所、潮湿场所,应选择防护等级不低于 IP65 的产品;在电气竖井内,应选择防护等级不低于 IP33 的产品。
2 应急照明配电箱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设置于值班室、设备机房、配电间或电气竖井内;
2) 人员密集场所,每个防火分区应设置独立的应急照明配电箱;非人员密集场所,多个相邻防火分区可设置一个共用的应急照明配电箱;
3) 防烟楼梯间应设置独立的应急照明配电箱,封闭楼梯间宜设置独立的应急照明配电箱。
3 应急照明配电箱的供电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集中控制型系统中,应急照明配电箱应由消防电源的专用应急回路或所在防火分区、同一防火分区的楼层、隧道区间、地铁站台和
站厅的消防电源配电箱供电;
2) 非集中控制型系统中,应急照明配电箱应由防火分区、同一防火分区的楼层、隧道区间、地铁站台和站厅的正常照明配电箱供电;
3)A 型应急照明配电箱的变压装置可设置在应急照明配电箱内或其附近。
4 应急照明配电箱的输出回路应符合下列规定:
1)A 型应急照明配电箱的输出回路不应超过 8 路;B 型应急照明配电箱的输出回路不应超过 12 路;
2) 沿电气竖井垂直方向为不同楼层的灯具供电时,应急照明配电箱的每个输出回路在公共建筑中的供电范围不宜超过 8 层,在住宅
建筑的供电范围不宜超过 18 层。

集中电源的设计 3.3.8

灯具采用集中电源供电时,集中电源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集中电源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集中电源额定输出功率不应大于 5kW;设置在电缆竖井中的集中电源额定输出功率不应大于 1kW;
2) 在隧道场所、潮湿场所,应选择防护等级不低于 IP65 的产品;在电气竖井内,应选择防护等级不低于 IP33 的产品。
2 集中电源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综合考虑配电线路的供电距离、导线截面、压降损耗等因素,按防火分区的划分情况设置集中电源;灯具总功率大于 5kW 的系统,
应分散设置集中电源;
2) 应设置在消防控制室、低压配电室、配电间内或电气竖井内;设置在消防控制室内时,应符合本标准第 3.4.6 条的规定;集中电源
的额定输出功率不大于 1kW 时,可设置在电气竖井内。
3 集中电源的供电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集中控制型系统中,集中设置的集中电源应由消防电源的专用应急回路供电,分散设置的集中电源应由所在防火分区、同一防火
分区的楼层、隧道区间、地铁站台和站厅的消防电源配电箱供电;
2) 非集中控制型系统中,集中设置的集中电源应由正常照明线路供电,分散设置的集中电源应由所在防火分区、同一防火分区的楼层、
隧道区间、地铁站台和站厅的正常照明配电箱供电。
4 集中电源的输出回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集中电源的输出回路不应超过 8 路;
2) 沿电气竖井垂直方向为不同楼层的灯具供电时,集中电源的每个输出回路在公共建筑中的供电范围不宜超过 8 层,在住宅建筑的
供电范围不宜超过 18 层。

应急照明控制器的设计

1 应急照明控制器的选型应符合下列规定:3.4.1
1) 应选择具有能接收火灾报警控制器或消防联动控制器干接点信号或 DC24V 信号接口的产品;
2) 应急照明控制器采用通信协议与消防联动控制器通信时,应选择与消防联动控制器的通信接口和通讯协议的兼容性满足现行国家
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组件兼容性要求》GB 22134 有关规定的产品;
3) 在隧道场所、潮湿场所,应选择防护等级不低于 IP65 的产品;在电气竖井内,应选择防护等级不低于 IP33 的产品。
2 任一台应急照明控制器直接控制灯具的总数量不应大于 3200。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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